张某利用互联网拍卖的方式从某拍卖公司竞得所有权人为某车行公司的汽车一辆,后张某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辆登记证系伪造,且车辆存在抵押,没办法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起诉两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明确约定拍卖人仅充当中介人的情况下,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人对买受人负有拍卖标的瑕疵担保义务;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拍卖人对买受人负有对拍卖标的瑕疵审查与披露义务。因某车行公司伪造车辆登记证书,故意隐瞒车辆权利瑕疵,致使张某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及中介合同关系应当解除。拍卖人客观上无法对拍卖标的的权利瑕疵进行实质审查时,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前通过免责声明方式免除其瑕疵担保义务,但拍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该免责声明无效。拍卖人在提供中介服务中存在其他过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车行公司向某拍卖公司提交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原件,登记证书显示车辆无抵押,该拍卖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后,未发现车辆存在抵押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因该拍卖公司已在《成交确认书》中对车辆的瑕疵和过户等事项作出声明,故应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某车行公司故意违约致使张某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应承担车辆瑕疵担保责任。法院判决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及中介合同;某车行公司向张某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款、利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二手拍卖市场总体呈上涨的趋势。拍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包含多种基础法律关系。对于拍卖行业而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及法律意识,促进拍卖行业良性发展。拍卖公司在受托拍卖标的物时应当对标的物权利及质量瑕疵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提前对有几率存在的瑕疵进行研判,要求委托人提交权利证书的原件并进行审慎辨别,同时明确声明由委托人承担因虚假告知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责任,一旦产生争议能及时进行责任划分,充分保障竞买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