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司法部举行“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发布”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典型案例。本次公开发布6个典型案例,其中3个与劳动用工相关,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赔偿、三期女职工保护等问题。
赵某于2020年10月入职北京某运输公司(下称公司),承担冰箱、洗衣机等大件家电的派单上门送货工作,双方就工作事宜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0年11月开始,赵某使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送货。2021年5月5日,赵某在送货途中突然死亡,被医院认定死亡原因是猝死。
赵某的配偶马某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马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指派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丁赛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帮助马某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赵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21年8月16日,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4月20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中,丁赛律师继续受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5月18日,马某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研究了案件情况,从熟悉案情、保证援助质量出发,指派丁赛律师继续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开展工作,了解公司上诉理由,进一步深入剖析案情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补充证据材料,为二审庭审做足庭前工作。在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后,承办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出发,提出了代理意见:公司与赵某之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赵某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赵某与企业存在从属关系;赵某所提供的劳动成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向赵某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确认了赵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案件结束后,受援人马某依据终审判决确认的劳动关系,另行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已获仲裁委支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本案中,涉案人赵某死亡,对于全面准确核实和获得证据材料有一定影响。承办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出发,积极调查补强证据,深入论证分析,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依法申请赔偿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力援助,承办律师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最终取得了令受援人满意的结果。
2020年9月,重庆籍农民工刘某某来到上海务工,通过上海某劳务公司派遣至奉贤区某工地工作。同年11月23日,刘某某在工地作业时被倒下的钢管砸伤。后经申请认定为工伤,检验判定的结论为伤残八级。
2021年11月17日,刘某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同时申请法律援助。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指派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刘群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了解到,劳务公司与刘某某约定工资为400元/天,按实际在做的工作天数计算,工作期间刘某某实际月平均薪资为8000余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事发后,劳务公司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申请工伤认定,并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赔偿手续。同时,劳务公司以办理工伤赔偿需要补签劳动合同等材料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劳动合同、辞职信让刘某某签字,其中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约定为每月4000元,180元/天。后社保局向刘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劳务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等。
2021年11月22日,承办律师向闵行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2022年1月27日,闵行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劳务公司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042元和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差额6603.45元。刘某某收到裁决书后当即表示不服,希望继续委托承办律师提供代理诉讼服务。
2022年2月9日,承办律师将诉讼材料提交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2022年2月23日,与劳务公司授权委托人员进行电话沟通时,承办律师表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明确规定的计算标准,劳务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薪资按规定应以员工实际原有薪资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有10万余元;劳务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理赔款应当是直接给被保险人的,劳务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公司。承办律师与企业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2年2月25日,承办律师约见劳务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双方达成协议:劳务公司补足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差额9645.45元,另外再增加100354.55元补偿给刘某某。当日,劳务公司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刘某某银行账户。2022年2月28日,承办律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本案正式终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本案中,因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受援人遭受工伤后依法追讨赔偿造成了影响。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从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出发,进一步探索研究案情,在仲裁裁决仅支持受援人部分请求的情况下,依法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代理意见,与劳务公司做沟通协商,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双方劳动争议问题,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魏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魏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入职江苏省苏州某贸易公司(下称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工作内容主要为直播卖货。9月20日,魏某某被诊断怀孕。后因体力负担较大,医生建议休息保胎,魏某某便将怀孕事宜告知公司,希望能减少直播卖货时间或转至幕后辅助工作,被公司拒绝。10月20日,公司以魏某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12月3日,魏某某来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查后,指派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解善宇律师承办该案。
2021年12月6日,承办律师向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立案材料。2022年1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魏某某作为网络主播,未达到公司的直播绩效考核要求,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承办律师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魏某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并能要求公司补足其工资损失。
2022年5月11日,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270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魏某某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解善宇律师继续承办该案。
该案于2022年9月16日开庭。公司认为魏某某在面试的过程中存在隐瞒怀孕的事实行为,且魏某某系网络主播,基本工资并非9000元/月,而是3500元/月。承办律师提出,魏某某系在入职后才知道怀孕,且是否怀孕并非录用的条件,魏某某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关于工资基数,承办律师补充提交了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认为基本工资系9000元/月,劳动合同中对工资进行了拆分,与事实不符。
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就工资、赔偿金、生育津贴、医疗费等一次性了结,魏某某考虑到自身长时间没收入,且在哺乳期,一时无法再就业,愿意一次性了结。最终,承办律师帮助魏某某与公司达成一次性支付8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案件结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援人魏某某系网络主播,该行业上班时间、工作内容、考核标准、管理监督等均有别于传统用工模式。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往往在解除或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金额等事项上存在比较大分歧。承办律师考虑新业态人员的就业特征、再就业困难等因素,制定最优方案,据理力争,依法帮助受援人争取到合理补偿。本案对于处理同类案件,特别是对新业态女性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具有参考意义。